當事人業者遭環保局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為由,裁處新臺幣189萬元罰鍰,本所深入研究廢水處理流程,分析造成該案採樣抽驗數值之原因,說服法院認當事人無違章行為,成功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。 (刑事案件部分,本所亦在111、112年間為當事人於一、二審都獲得無罪判決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