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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Q.
與對方發生糾紛,有哪些管道可以試行和解?
一、向對方所在地的區公所申請調解,免費。
二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調解,法院會依標的金額徵收相應的裁判費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參照)。
三、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、或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或告發,可能促成對方主動聯繫試談和解,訴訟及偵查程序中也會試行移送調解。
Q.
賠償條件談攏後,我是賠償方,和解書怎麼簽,才能一勞永逸?
對方應同意拋棄一切訴追權利:
(一)如果是「民事」事件:其餘請求權均拋棄
(二)如果是「刑事」案件:
1.同意原諒/宥恕我方,不得提起刑事告訴
2.如已提起告訴應簽署撤回告訴狀給我方遞狀
3.若為非告訴乃論,同意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、法院為緩刑宣告,以勵自新。
★另外要提醒注意的是:由於刑事告訴權不得捨棄,故對方仍有違約提起告訴/告發的可能性,此可藉由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作為制衡。
Q.
賠償條件談攏後,我是受賠償方,和解書怎麼簽,最能保障自己?
一般通常會建議以現金、匯款、臺銀支票、銀行本票等作為給付方式。
若為分期給付,應特別注意:
(一)約定「任一期未遵期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」、遲延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。
(二)分期不要拉太長,應短於刑事告訴期間及民事請求權時效,避免超過時效後,對方有恃無恐地拖欠款項。
(三)做成有執行力的公證書,或者請對方預先開立相當於各期金額本票作為擔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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